| 释义 | 
		目录- 1 基本信息
 - 2 基本解释
- 2.1 基本字义
 - 2.2 其它字义
 - 2.3 汉英互译
 - 2.4 方言集汇
 
  - 3 详细解释
 - 4 《康熙字典》
 - 5 《说文解字》
 - 6 字源字形
 - 7 English
 
  |  
   基本信息  -  尺 
 -  部首:尸,部外笔画:1,总笔画:4
 -  拼音:chǐ  chě    注音:ㄔˇ  ㄔㄜˇ   
 -  五笔86、98:NYI  仓颉:SO  郑码:xms
 -  笔顺编号:5134  四角号码:77807  UniCode:CJK 统一汉字 U 5C3A
 
   基本解释  基本字义chǐ   ㄔˇ-  中国市制长度单位(亦称“市尺”。一尺等于十寸。西汉时一尺等于0.231米,今三尺等于一米):~素(a.一尺长的白绢,借指小画幅;b.书信)。~短寸长。~牍。
 -  量长度的器具:竹~。
 -  像尺的东西:铁~。仿~。戒~。
 -  形容微少或短小:~布。咫~天涯。
 
  其它字义chě   ㄔㄜˇ-  中国古代乐谱的记音符号,相当于简谱的“2”。
 
  汉英互译ruler   a unit of length  方言集汇 -  粤语:ce2 cek3
 -  客家话:[客英字典] chak7 [陆丰腔] chak7 [梅县腔] chak7 [台湾四县腔] cak7 [沙头角腔] cak7 [海陆丰腔] chak7 [宝安腔] cak7 [客语拼音字汇] cag5 [东莞腔] cak7
 -  潮州话:ciêh4/cioh4 cê1
 
   详细解释 〈名〉-   中国民族音乐音阶上的一级,乐谱上用做记音符号,相当于简谱的“2”,如“工尺” [a note of the scale in gongchepu ,corresponding to 2 in numbered musical notation]
 -   另见 chǐ
 
 
  基本词义〈名〉-   (指事。小篆,从尸,从乙。“尸”象人卧的形象。“乙”是个标识,周制寸、咫、尺、仞、寻、常诸度,皆以人之体为法。本义:十寸)
 -   同本义,量词。长度单位 [chi, a unit of length (3chi=1 meter)]
-  尺,十寸也。人手却十分动脉为寸口。十寸为尺,所以指斥规榘事也。——《说文》
 
  -   按,古代长度单位。各代制度不一。如:尺一(尺一板、尺一书、尺一牍、尺一诏等都是指诏书。古时诏板长一尺一寸,故称天子的诏书为“尺一”。“尺一”又指书信)
 -   [chi pulse]。中医诊脉部位之一。手掌后桡骨高处下为寸;寸下一指处为关;关下一指处为尺。如:尺中(尺脉)
 -   尺子,量长度的器具 [ruler;rule]。如:平行尺;折尺;滑尺
 -   喻法度或标准 [laws and institutions]。如:尺墨(法规,法制)
 -   像尺一样的条状物 [ruler-like things]。如:镇尺;戒尺;尺简(古代用以书写文字的竹木简);尺疏(奏章)
 -   信件,信札 [letters]。如:尺书(书,信;书籍);尺素(短笺,书信)
 
 
  词性变化〈形〉-   喻短小或狭小的 [tiny]
-  尺泽之蜺也。——《后汉书·对楚五问》
 
  -   又如:尺土(形容极为狭小的土地);尺地(极少的土地);尺铁(短小的铁制武器)
 -   另见 chě
 
 
  常用词组·尺兵 ·尺波电谢 ·尺寸 ·尺寸 ·尺牍 ·尺度 ·尺短寸长 ·尺幅千里 ·尺骨 ·尺蠖 ·尺码 ·尺山寸水 ·尺素 ·尺头 ·尺子   《康熙字典》 -  《寅集上》《尸字部》 ·尺 ·康熙筆画:4 ·部外筆画:1
 - 《廣韻》《集韻》《韻會》《正韻》昌石切,音赤。《說文》十寸也。人手郤十分動衇爲寸口,十寸爲尺,規矩事也。从尸从乙。乙所識也。周制:寸尺咫尋常仞,諸度量皆以人體爲法。《家語》布指知尺,舒肱知尋。《前漢·律歷志》度量衡皆起於黃鐘之律,一黍爲分,十分爲寸,十寸爲尺。《蔡邕·獨斷》夏十寸爲尺,殷九寸爲尺,周八寸爲尺。《周禮·司市》疏置丈尺於絹布之肆。 又大尺曰施。《管子·地員篇》其施五尺。《註》施音遺,大尺之名。 又《小爾雅》五尺謂之墨。《周語》不過墨丈尋常之閒。《註》五尺爲墨,倍墨爲丈。今木工各用五尺以成宮室,其名爲墨,則墨者工師之五尺也。 又《唐輦下歲時記》二月朔日爲中和節,賜大臣戚里尺,謂之裁度民閒。 又法三尺,謂以三尺竹𥳑書寫法律,故俗謂舞文爲弁髦三尺。今以三尺爲𠛬具,非也。 又叶昌約切,音綽。《詩·魯頌》是尋是尺。叶下作若。 《韻會》通作赤。*考證:〔《說文》周制,寸,尺,咫,尋,常,諸度量皆以人體爲法。〕 謹照原文常字下增仞字。〔《周禮·地官》置丈尺於絹布之市。〕 謹照原文地官改爲司市疏,市改肆。 
 
   《说文解字》     | -  《卷八》《尺部》 ·尺
 - 十寸也。人手卻十分動脈爲寸口。十寸爲尺。尺,所以指尺䂓榘事也。从尸从乙。乙,所識也。周制,寸、尺、咫、尋、常、仞諸度量,皆以人之體爲法。凡尺之屬皆从尺。昌石切
 
  |  
 
 - 清代段玉裁『說文解字注』
 -  十寸也。寸、十分也。禾部曰。十髮爲程。一程爲分。十分爲寸。又曰。律數十二。十二禾秒而當一分。十分而寸。漢志曰。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爲一分。十分爲寸。十寸爲尺。十尺爲丈。十丈爲引。而五度審矣。人手卻十分動脈爲寸口。寸部下亦曰。人手卻一寸動𧖴謂之寸口。鄭注周禮曰。脈之大𠋫要在陽明寸口。疏云。陽明在大拇指本骨之高處與弟二指閒。寸口者、大拇指本高骨後一寸是也。按大拇指本高骨後一寸、許所謂人手卻十分也。卻者、𢇛也。𢇛者、拓也。人手竟又開拓十分得動脈之處、是曰寸口。凡寸之度取象於此。十寸爲尺。十其長是爲尺。尺、逗。所㠯指尺規榘事也。指尺當作指𢇛。聲之誤也。指𢇛猶標目也。用規榘之事。非尺不足以爲程度。尺居中。下可晐寸分。上可包丈引也。漢志曰。寸者、忖也。尺者、蒦也。尺𢇛蒦三字同韵。从尸。主也。从乙。會意。昌石切。古音在五部。古書亦借赤爲之。毛晃曰。宋時案牘如此。乙、逗。所識也。漢武帝讀東方朔上書未盡。輒乙其處。題識之意也。以榘尺記識所度、故從乙。周制。寸尺咫尋常仞諸度量。皆㠯人之體爲法。寸法人寸口。尺起於寸。咫法中婦人手。尋八尺也。法人㒳臂之長。常倍尋。或曰。常當作丈。周制、八寸爲尺。十尺爲丈。人長八尺、故曰丈夫。人部曰。仞、伸臂一尋也。是仞尋無二。而此?仞並舉。疑許主七尺曰仞之說。人部之解出後人改竄。非許原文。說詳人部。凡尺之屬皆从尺。
 
   字源字形   字源演变   |   |  | 小篆 | 楷体 |  |  
   English Chinese measure approx. 'foo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