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 | 战争罪 |
释义 | [war crime] 由国际习惯法和某些国际条约规定的违反战争法的罪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3种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被认为是战争罪:常规战争罪(包括杀害、虐待或放逐被占领地的平民)、反和平罪以及反人道罪(以政治的、种族的或宗教的理由,对平民进行迫害)。审判战犯的做法可以追溯很远。1945年的《伦敦协定》包括一个审理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国际军事法院宪章,其中除列举上述3种战争罪为法院管辖权的对象以外,还规定被告人所具有的国家元首或政府负责官员的地位不能成为免除罪责或减刑的理由;被告人执行政府及上司的命令,也不能作为免除罪责的理由,但可酌情从轻量刑。参阅《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s)、灭绝种族(genocide)、《海牙公约》(Hague Convention)和纽伦堡审判(Nurnberg tria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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