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 | 争取同性恋权利运动 |
释义 | [gay rights movement] 又作homosexual rights movement。 争取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及易性癖者拥有同等权利的运动,其宗旨在于废除有关禁止成年人之间在互相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同性恋行为的法令;并结束对同性恋者在就业、信用、贷款、住房、公共设施的利用及其他生活领域中的歧视。1897年第一个同性恋者组织由M.希施菲尔德在柏林创建,到1922年在欧洲已有25个地方分会,后被纳粹查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也没有恢复。美国第一个同性恋者组织”马塔辛学会“约于1950年在洛杉矶创立;”比利蒂斯女儿会“于1955年在旧金山成立。欧洲主要的同性恋者组织是COC,于1966年成立,总部设在阿姆斯特丹。美国同性恋者在1969年发生”斯通沃尔骚乱“,这成了同性恋者好战的标石。每年的同性恋光荣周,在世界各城市都要举行纪念”斯通沃尔“活动。国际同性恋协会建于1978年,总部设在布鲁塞尔,为争取同性恋者的人权而进行游说,并为废除对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易性癖者的歧视而斗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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