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 | 美国国会 |
释义 |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国的立法机构,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9)成立,在结构上与政府的行政和司法部门(参阅司法机关[judiciary])鼎足而立,接替根据《邦联条例》(1781)而设立的一院制国会。包括两院:参议院,州不论大小一概由两名参议员代表。《第十七条宪法修正案》(1913)通过后,参议员由各州立法机构指定。此后,参议员是以直选方式产生;众议院,众议员以各州人口为基础选出。1912年起全部的成员限定为435名。国会的事务由各委员会处理;法案由两院的各相关委员会进行辩论,两院两个法案版本在一协商委员会上进行调停。国会的每个院均可以2/3票数推翻总统的否决。按宪法规定,国会拥有一些特殊权力,如课征赋税权,对外货款,管理商业,铸币,宣战,征召和补给军队,制定为执行其权力所需要的一切法律等。所有和金融相关的立法都需由众议院提出;参议院独有的职权包括通过总统提名,批准条约和裁定弹劾案。参阅两院制(bicameral syst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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