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 | 人权法案 |
释义 | [Bill of Rights]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第一次10条修正案,1791年作为单独的法案获得通过。它规定了美国人民的基本权利,限制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力,起因于各州对宪法中对人权的有限保证的不满。第一届国会将麦迪逊起草的12条宪法修正案提交各州,其中10条修正案获得批准。第1条修正案保证人民有宗教信仰、言论和出版的自由,并享有请愿伸冤和和平集会的权利。第2条修正案保证人民有持有及携带武器的权利。第3条修正案规定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私人住宅。第4条修正案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等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第5条修正案规定重案建立大陪审团起诉制度、同一刑事案件不得重复判刑、不得迫使被告自证其罪。第6条修正案规定被告有权要求进行迅速审讯和公证的陪审团、有权取得律师为其辩护并有权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第7条修正案规定重大的民事案件中保留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以及陪审团判决的民事案件不得重新审查。第8条修正案规定不得要求过高的保释金,也不得施加残酷和不合理的惩罚。第9条修正案声明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解释为取消那些未提及的人民的权利。第10条修正案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政府的权力由各州和人民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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