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 | 逃亡奴隶法 |
释义 | [Fugitive Slave Acts] 美国1793和1850年的两个规定捉拿和押回逃亡奴隶的法律(1864年废除)。1793年的法律授权一名法官即可单独决定一个被指控的逃亡奴隶的身份。这一措施在北方各州遭到反对,其中有些州通过人身自由法规定奴隶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早在1810年,就有人帮助黑奴经由“地下铁道”逃离南方各州。南方日益强烈的压力导致通过《1850年妥协案》。对于拒绝执行此项法律的联邦法院执行官科以重刑;对于协助奴隶逃跑的个人也要科刑;逃亡者不得为自己辩护,也不允许陪审团审判。妥协案的严厉规定导致废奴运动日益强烈。北方各州通过了更多的人身自由法以反对妥协案,这又被南卡罗来纳州引为1860年脱离联邦的借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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