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 | 霍姆斯(小) |
释义 | [Holmes, Oliver Wendell, Jr.] (1841.3.8,马萨诸塞州 波士顿~1935.3.6,华盛顿特区) 美国法学家、法学史家和哲学家。O.W.霍姆斯的儿子,母亲A.L.杰克逊是马萨诸塞州高等法院法官的女儿。他在美国内战期间任军官,曾3次受重伤。1867年起开始在波士顿从事法律工作,1882~1899年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1899~1902年任首席法官。在所著《普通法》(1881)一书里,他提出“法律是积累的经验而非科学”的论点。1902年T.罗斯福总统任命他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主张立法是立法机关的事,而不是法院。在《申克诉美国案》(1919)中,他阐明了关于限制言论自由的基础是“明显而现实的危险”的概念。他的许多强硬而明晰的观点,包括那些反对意见(被称为伟大的异议者),已成为法律的经典诠释,被视为当代最杰出的法学家之一。他在此职位一直服务到193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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