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 | 国际法院 |
释义 | 国际法院
词语解释也称“海牙法院”。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1946年根据《联合国宪章》在海牙成立。《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成员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成员国,应承诺遵行国际法院的判决。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法院接受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和《联合国宪章》或任何条约及公约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另还为联合国机构提供关于法律问题的权威性参考意见。[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又称国际法庭、世界法院(World Court)。 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总部设在海牙。其前身是国际联盟司法机构,即常设国际法院。1946年在海牙首次开庭。其司法权仅限于那些愿意接受它作为国际法权威的国家之间产生的争端。其判决有约束力,但它没有强制权力;上诉必须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提出。国际法院由15位法官组成,每位法官任期9年,由联合国大会根据建院章程选出,不能有两名法官是来自同一个国家。参阅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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